我省户籍居民(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),在厦门连续暂住满一年(含)以上,可就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,经本人向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接受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: 一、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 1.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; 2.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; 3.法定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人员; 4.在港澳台地区违法违规被限制出境人员; 5.实施出入境证件申请特殊调控地区人员。 二、申办手续 1.填写完整的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》,首次办证、换补发证件时,表格及制证用照片请本人到办证现场免费采集,或是通过“翼拍照”平台照相后凭回执前来办理。再次签注者表格相片可自行提供近期证件照。 2.申请人户籍地有效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及居(暂)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(含)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。 3.登记备案人员(国家工作人员,国有企业报备的管理人员、事业单位报备的人员,金融、教育、卫生等系统报备的人员)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在居住地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证明,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。 4.在读学生由就读学校的保卫或者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出具在居(暂)住地就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。 5.持有有效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,须提交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原件,期满、页满、资料变更等换证及损坏补证须提交复印件。 6.遗失、损坏补证须提供本人出具的具体经过说明并写明申请补办。 三、签注签发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、3个月二次签注、1年一次签注、1年二次签注,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。 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。 四、工作时限 受理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及签注申请后,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及签注的制作。再次签注申请,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。 |